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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简介
来源:中国绿色植物美容网 作者:绿色美容 发布时间:2008-08-28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 UNHCR) 是联合国大会附属机构,简称“联合国难民署”。1951年1月在日内瓦成立。原为处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遗留下来的欧洲难民问题的临时机构。后因世界各地陆续出现难民问题,工作范围逐步扩大,故一直延存至今。总部设在日内瓦。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难民高专执委会于1972年终止了台湾当局的执委资格。中国于1979年6月恢复了在执委会的活动,每年均派团出席执委会届会。

    设高级专员1名,为最高负责人,由联大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提名选任,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该办事处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设有国际保护、援助、外事和行政管理4个司,各司下设有若干个科。

    公署的职能是在联合国领导下,通过下列途径向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促进缔结和批准保护难民的国际公约,监督其实施并对此提出修正案;通过与各政府达成特别协定,推动执行措施以改善难民处境和减少需要保护的人数;协助政府和私人在促进自愿遣返或与新国家社会同化方面的努力;促使各国收容难民;努力使难民获准转移其财产,特别是他们重新定居所必需的财产;从各国政府获得有关其领土内难民人数和条件以及涉及难民的法律和规章的情报;与各国政府和有关政府间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与处理难民问题的私人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协调关注难民的私人组织的努力。此外,根据联合国大会的要求,办事处可以参与难民遣返和重新定居活动,并按《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在帮助无国籍人方面发挥某些作用。

    该组织的章程规定其工作是人道主义的、社会的和非政治的。它以“外交中间人”的身份出现,在有关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协助下,实施其各项援助难民的方案,对属于高级专员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帮助他们自愿遣返或归化于新定居的国家。章程规定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是指由于有正当理由惧怕因种族、宗教或政治原因而受到迫害且身在本国之外,并且不能或由于此种惧怕而不愿受到本国保护的人。但该组织并不负责处理世界上的所有难民,已由给予庇护的国家认为是该国国民的难民和已由联合国其他机构管理的难民,则不予过问。

    该组织的基本活动是实施各项援助难民方案。方案分为一般方案和特别方案两种,均在每年举行的会议上讨论通过。两届会议之间遇到临时出现的难民问题需要援助时,经总部批准,可追加特别方案。各项援助方案所需资金靠各国政府和私人自愿捐献。 该机构在1954年和1981年两度荣获诺贝尔和平奖。出版物有《难民》月刊,以英、法、西文出版,从1985年起不定期出版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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